转发《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的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的指示精神,现将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信用担保机构扶植范围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二、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申报资金的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
(九)其他。
三、担保业务补助比例及范围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四、保费补助比例及范围
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五、其他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由申报软件生成)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三)、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由申报软件生成)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五)、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年下半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由申报软件生成)。
(七)、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
(八)、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2009年7至12月增加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其中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占比、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额占比,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代偿率等内容。
(九)、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十)、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完税证明汇总表(由申报软件生成)及完税(免税)证明
(十一)、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十二)、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十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月一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计,申报单位上报材料一式四份,于六月三日17点前报送至协会。
另:各担保机构对照文件自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请勿申报。
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